地球物理学院2023年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作者:雷颖 时间:2023-10-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同时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报效祖国、回馈社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2〕450号)等文件要求和学校相关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三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科负责人和团委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本学院的班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国家三金”的评审工作,对学院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向学校提交初审结果。


第三章 评审对象与奖励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含当年入学新生、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有退役士兵学生。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2100元/人/年、3300元/人/年、4500元/人/年)。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没有受到法律处罚,没有受到校纪校规处理;

3.学生当前在正常修业年限内且学籍状态为在籍;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努力学习,积极向上。

(二)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学习年限。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2)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本年级本专业)内均位于前10%(含10%,计算方法为名次除以排名范围总人数×100%,小数点四舍五不入,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内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的解释详见《本专科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解释》,根据往年评审情况一般不做破格推荐)。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本年级本专业)位于前10%(计算方法为:名次除以排名范围总人数×100%,小数点四舍五不入);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3.国家助学金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须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3300元/人/年。(按省厅要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学生可申请4500元/人/年,多出1200元/生/年通过向学校申请困难补助方式补齐),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自愿放弃资助的需要学生本人写书面说明。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校资助部门分配名额后,由学院专职负责资助的工作人员提出学院内部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评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正式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公布信息

要求各班级要通过班会、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在校学生公布国家奖助学金评选信息,确保宣传工作到位,让学生人人知晓。

(二)学生申请

符合本通知评审条件的学生本人登陆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登录链接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网https://www.scxszz.cn/,在线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学院初审

1.国家奖学金

学院组织国家奖学金的院内答辩,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有超出分配名额的备选人员的也一并公示)。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有超出分配名额的备选人员的也一并公示)。

3.国家助学金

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成员不得少于班级人数10%且成员总数为单数的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评审,确定拟受助学生名单报学院。学院统一汇总填写《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并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有超出分配名额的备选人员的也一并公示)。

(四)学校审核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按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拟推荐学生资格条件、公示时间和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发放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待上级部门正式批复名单、并将资金拨付到学校后,由校学生资助中心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办理发放手续,将奖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社保卡账户。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程序规范透明,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真正发挥其激励学生、帮助学生、教育学生的良好导向作用。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申请学生有违背事实、谎报情况的行为,将取消其参评国家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资金使用去向进行跟踪,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将追回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不能正确使用奖助资金,把奖助资金用于大吃大喝、奢靡享乐等方面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回奖助学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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